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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公布
 
4月27日至5月27日,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进行了为期1个月的环境保护督察,并于7月29日正式反馈了督察意见。我省及时制定上报了《安徽省贯彻落实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全面部署开展整改落实工作。12月18日,省环保厅网站将《整改方案》对外公开。对督察组指出的问题,全省上下正在严格按照《整改方案》,以“不贰过”的态度,压茬推进环境问题的整改工作。
整改方案 144个问题全部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针对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的4大类15个方面问题和中办二次回访指出的问题,《整改方案》将其分解成144个具体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建立了问题清单、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了整改牵头责任单位、包保责任单位、配合责任单位以及责任人、整改时限,将具体整改任务落实到16个设区市和16个省有关单位。
《整改方案》制定了四大类整改措施。一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省、市、县、乡四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二是大力加强巢湖流域水环境保护。三是强化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以淮河流域为重点,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皖北地区为重点,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四是强力推进突出环境问题解决,坚决清理生态功能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全面开展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环境违法违规项目清理和整改工作。
蓝天保卫战
“十三五”末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提高到80%以上
我省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求省、市级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每年研究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不少于6次;县、乡级党委、政府每年此类会议不少于10次,着力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提出到“十三五”末,确保全省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18%,设区的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提高到80%以上;106个国家考核断面水质优于Ⅲ类比例达到74.5%,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水体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4%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
我省健全环境保护考核评价体系。把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一条底线,严格实施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类考核,坚决清理、废止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和向地方环保部门下达招商引资任务等不符合规定的政策。
年底前各设区的市 制定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理办法
我省以皖北地区为重点,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到2020年,各设区的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加强各类扬尘污染治理。集中整治建筑(道路)、拆迁施工、混凝土搅拌站、工业堆场等扬尘污染,全面落实防尘措施。各设区的市政府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根据城市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城市建成区烟花爆竹逐步禁燃限放,2017年底前,各设区的市制定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理办法,明确禁燃限放的时段和区域。省级以上文明城市、生态城市、环保模范城市率先制定出台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理办法。加大节假日期间监管力度,确保禁燃限放措施落实到位。
水环境保护
我省将坚持“五方治巢” 加大滨湖湿地保护力度
我省将坚持治理西北、保护西南、防治东北、连通东南、修复环湖“五方治巢”,进一步加大巢湖流域治理和保护力度。
对汇入巢湖的河流实施总氮排放控制。到2020年,巢湖全湖维持轻度富营养状态并有所好转、营养状态指数控制在55以下,西半湖好转为轻度富营养、营养状态指数降到60以下。
我省将借鉴《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文件,修订《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划定巢湖流域水环境一、二、三级保护区。加快编制《巢湖综合治理绿色发展总体规划》和《巢湖“一湖一策”实施方案》,强化规划的统筹引领和刚性约束作用。
我省将优化合肥市滨湖新区国土资源利用结构,加大湿地资源保护力度,禁止围垦和开发天然湿地,禁止改变天然湿地土地利用方式,禁止围填天然湿地的新建工程。调整相关规划,取消在巢湖流域水环境一级保护区内侵占湿地作为商业用地开发的规划。
在滨湖湿地开发过程中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划定并严守巢湖流域生态保护红线。编制实施《环巢湖湿地总体规划》,通过退耕还湿、退养还滩、河(湖)岸带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湿地植被恢复、人工湿地减污等措施,积极开展生态恢复与综合治理。
同时清理巢湖流域水环境一级保护区内旅游开发项目,拆除滨湖新区旅游码头,尽快妥善处置“岸上草原”旅游项目和未批先建的9个停车场,退还旅游开发的2000亩湖面。按照规划实施巢湖沿线水环境治理及生态修复工程。
环巢湖保护区内各类建设项目暂停审批
为了杜绝违法开发行为,合肥在巢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获批和巢湖流域水环境一级保护区具体范围划定前,停止审批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对已建成的商业和地产项目全面整改,制定专项整改方案,配套建设、规范运行污水治理设施或实施生态修复。
以《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施行时间(2014年12月1日)为节点,之前审批的项目,已经开工建设的在落实环保措施的前提下,可继续实施建设,对未开工项目严格审查,不符合《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一律停止建设;之后审批的,已完工的项目采取措施确保不对巢湖水环境造成影响,未开工且不符合《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一律停止建设。
明年底巢湖水质富营养化状态指数不超过2016年水平
为了严格控制入湖污染物总量,合肥市实施巢湖流域不达标水体达标方案,强化点源面源内源治理,全面截流生活污水,治理调蓄初期雨水,多元补充河道生态需水,建设重污染入湖河流河口湿地,改善入湖水质。
如巢湖主要支流双桥河,划定双桥河禁养区范围,2017年9月底前全面取缔禁养区畜禽养殖,限期取缔非法排污口,到2018年底前水质恢复到Ⅳ类。南淝河全面开展排污口普查,对不达标排放的进行封堵,依法依规严处涉水企业偷排乱排行为。根据目标,2018年底前,巢湖水质富营养化状态指数不超过2016年水平。
严肃追责
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 明显恶化等情形 党政领导干部终身追责
我省还专门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对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形的,依规实行终身追责,对负有责任的干部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提拔使用或转任重要职务。
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14个责任追究问题,将进一步深入调查,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具体处理意见征得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公开。
同时加大整改监督检查和追责问责力度,对整改不力、进展迟缓的及时约谈通报;对弄虚作假、拒不整改的严肃处理。实施省突出环境问题责任追究专项督导,每季度对16个设区的市至少督导检查1次。督导工作原则上为期1年,直至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环境问题整改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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